114年度司促字第1904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芊亨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正鑫回收資源有限公司、沈言益、許榮川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正鑫回收資源有限公司之最新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全體股東之最新
戶籍謄本(1、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2、
本件原法定代理人沈言益業於民國114年10月12日死亡)。
二、若正鑫回收資源有限公司未依公司法選任新董事,應由貴公司向本院
民事庭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並提出已向本院民事庭遞狀聲請之證明。
三、請撤回對債務人沈言益之聲請(於民國114年10月12日死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