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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9102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10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佳君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吳志聰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委任狀未有代理人簽名蓋章,應補正完整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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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