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17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朱郁程
債 務 人 葉俊顯
陳姿文
一、
債務人葉俊顯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零柒萬陸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姿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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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 | | | 自114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