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18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鄭偉志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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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違約金(新台幣)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 | | | 自114年9月21日起至114年10月20日止,以1,887元 按年息1.199%%計算。 |
| | | | 自114年10月21日起至114年11月20日止,以3,792元 按年息1.199%計算。 |
| | | | 自114年11月21日起至114年12月20日止,以5,716元按年息1.199%計算。 |
| | | | 自114年12月21日起至115年3月20日止,以217,122元按年息1.199%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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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5年3月21日起至115年6月20日止,以217,122元按年息2.398%計算。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