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2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嘉燁
張喻鈞(原名:張文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張嘉燁邀同債務人張喻鈞(原名:張文娟)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98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張嘉燁未依約履行繳款,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文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9256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