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3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鍾德暉
債 務 人 黃雅蓮
林椲宬
一、
債務人黃雅蓮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壹萬柒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雅蓮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林椲宬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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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4年5月25日起,每月以新台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
| | 自114年7月25日起,每月以新台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