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302號
債 權 人 昌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太平洋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台端與債務人間之契約書影本。
三、請就債務人有授權鄭東元同意並簽名報價單一事補正釋明。
四、債務人太平洋餐飲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