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457號
債 權 人 王麗梅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龍佑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得請求年利率6%之依據(若無約定,至多僅能依
民法第203條請求年息5%)
二、表明債務人究為龍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抑或龍佑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並提出其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及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