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514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總贏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總贏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大瑋已死亡,經本院民國114年11月24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陳報總贏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或已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證明文件,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2月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