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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9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1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威帝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睫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619元正,經催繳,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
    釋明文件:電信費清單及催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