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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96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98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
水股
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
代理人
林家煌
上列
債權
人與
債務人
楊志祥之
繼承
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
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
繼承人
楊志祥之除戶
戶籍謄本
及
繼承系統表
。
二、釋明楊志祥繼承人為何及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楊志祥之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
之查詢結果資料。
四、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志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