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7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梁晉銘
債 務 人 林士吉即吉吉香凍圓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捌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八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二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點三六八五,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七三七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
違約金新台幣貳拾參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