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77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佾陞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壹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 | | | |
| | | | |
| | | | 暨自114年7月9日起,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柒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
| | | | 暨自114年7月26日起,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柒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