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7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玉華
王秀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陸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 緣債務人吳玉華於民國101年11月至103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王秀蘭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43,64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吳玉華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秀蘭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19795號利息
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