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86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慧秋
債 務 人 蔡瑞恆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