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91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莊正文
債 務 人 高碧珠
胡素貞
一、
債務人高碧珠、胡素貞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高碧珠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陸萬捌仟陸佰陸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高碧珠、胡素貞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