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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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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00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08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王琇譓(原名:王秀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9,988元
自民國95年12月17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98%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32,648元
自民國96年3月22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