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0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俊彥
一、
債務人吳剛魁律師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鄭玉盈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零玖萬肆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