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0168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宇群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未提出
表明債務人宇群貿易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及戶籍謄本、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2月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