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030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文堅
債 務 人 尤仲齊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