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0309號
債 權 人 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秉澤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延滯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