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036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穆錫瑜之
遺產管理人
一、
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穆錫瑜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貳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捌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