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0442號
債 務 人 黃心彤(原名:黃惠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零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肆萬捌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