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0485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張簡郁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參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