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076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沈美佑
債 務 人 蔡曜聰
蔡林秀研
一、
債務人蔡曜聰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貳萬伍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及違約金共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貳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蔡曜聰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林秀研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