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0797號
債 權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葉庭歡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王信傑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王信傑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命其補正
相對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
詎反要求本院協助其查詢,此與支付命令之核發需快速處理之原則顯然有違,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