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0865號
債 權 人 尖端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愛美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釋明台端確切之
法定代理人名稱,依本院查詢商工登記,法定代理人
非楊小萍,並補正正確
聲請狀之公司大小章。
三、釋明利息起算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並提出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如
存證信函、送達回執,若無法提出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起算)。
四、表明債務人究為"愛美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抑或"愛美全球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及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