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0865號
債 權 人 尖端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日倍增有限公司(原名:愛美全球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
聲請狀未有正確之
法定代理人"許雅淨"之簽名蓋章,應補正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完整公司大小章。
二、提出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
存證信函影本,若無法提出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起算)。
三、債務人日倍增有限公司(原名:愛美全球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