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143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郭英蓮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零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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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 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180日為限。 |
| | | | 自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180日為限。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