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16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靜美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翁芝語(原名:翁伊瑩)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翁芝語(原名:翁伊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
監護宣告)之
監護人姓名及
住居所,並提出監護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