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202號
債 權 人 誠信建築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郭茂豐即豐盈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又獨資企業,法律上並無獨立之人格,應以其負責人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二、
經查,
豐盈工程行係債務人郭茂豐經營之獨資商號,經核戶籍係設於高雄○○○○○○○○,此據
戶籍謄本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
揆諸前開法條規定,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