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42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保證合約
所載名稱為"億興企業有限公司",何以列"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人。
二、債務人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