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4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家修
謝玉靜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陳家修於民國101年4月至104年4月間邀同債務
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7,511元整,另加計利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陳家修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謝玉靜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