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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14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4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楊凱卉  

            楊雅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凱卉前就讀東海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楊雅光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62,11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轉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14年12月12日。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債務人楊凱卉自民國114年06月20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今尚欠新臺幣148,8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楊雅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8818元
楊凱卉、楊雅光
自民國114年05月20日起
至民國114年12月11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48818元
楊凱卉、楊雅光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8818元
楊凱卉、楊雅光
自民國114年0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