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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14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49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黃唯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妙文於90年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114年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61,278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152,40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8,871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52,407元自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