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55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姵如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中(一)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三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貳萬參仟伍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