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57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孝中
王孝英
一、
債務人王孝中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孝英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