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5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莊心雅
債 務 人 SUCCESS REGENT DEVELOPMENT LIMITED
兼法定代理 王顏林
人
債 務 人 聯成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顏林
人
債 務 人 葛南欣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美金壹仟伍佰陸拾萬柒仟貳佰陸拾伍元點壹拾貳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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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1月17日起至114年5月15日止, 按左開利率10%,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 |
| | | | 自114年1月16日起至114年5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