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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17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77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王士瑜  
債  務  人  陳佳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捌佰陸拾陸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186,700元
114年8月30日
2.418%
自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3,470,113元
114年8月30日
2.418%
自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11,551,154元
114年8月16日
2.248%
自114年0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374,960元
114年8月16日
2.308%
自114年0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5
1,923,324元
114年10月11日
2.675%
自11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006
1,161,668元
114年8月11日
2.675%
自114年0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