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36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郭慧媚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郭慧媚前於民國113年4月9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6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559,54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帳卡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