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顏永斌
債 務 人 許綺珍即本東商行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零伍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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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3年9月9日起至114年2月7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0.1計算。 自114年2月8日起至114年3月8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0.2計算。 自11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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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