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8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蔣靜萍
債 務 人 連懷仁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伍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