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87號
債 權 人 徐黃碧鈴
債 務 人 吉士利實業有限公司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吉士利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件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為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由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支票
退票理由單、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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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該裁定
正本並於民國114年3月3日送達債權人收受,
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
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