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022號
債 權 人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趙崇傑
趙莉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貳萬貳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