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643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雍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肆萬參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新台幣肆仟參佰伍拾伍元之
違約金、新台幣壹仟元之滯納金(二)新台幣伍萬捌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新台幣伍仟捌佰伍拾貳元之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之滯納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