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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9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2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周文亮  


      
一、債務人周文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壹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新台幣肆仟壹佰捌拾元之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之滯納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周亞芬最新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3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故債務人周亞芬部分,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