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92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周文亮
一、
債務人周文亮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壹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新台幣肆仟壹佰捌拾元之
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之滯納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周亞芬最新之
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3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故債務人周亞芬部分,
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