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283號
債 權 人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瓊花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未提出(一)
被繼承人黃枝萬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二)
黃枝萬繼承人為何及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三)
被繼承人黃枝萬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3月1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