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62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冠穎
債 務 人 和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馨蓮
人
債 務 人 廖茂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仟伍佰參拾貳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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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2.74%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按年息2.74%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74%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年息2.74%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22%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年息2.22%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3年12月21日起至114年2月14計算之利息新台幣42,843元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