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1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沈政男
債 務 人 鄂玟勳
林永森
一、
債務人鄂玟勳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參仟柒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鄂玟勳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林永森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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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暨按月以新台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
| | | | 暨自113年11月9日起,按月以新台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