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19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連育成
債 務 人 林侑慧
一、
債務人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曹哲遠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